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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新会刘某擅自占地建新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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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0 16: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占地约150平米的房子竟然被拆除

还是强制性拆除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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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面积约150平方米



9月25日,古井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官冲村存在违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刘某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古井镇官冲村中心路地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房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约15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刘某拒不整改和拆除



古井镇人民政府向刘某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土地原貌并进行粮食耕种。刘某拒不整改和拆除,仍在节假日期间抢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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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晚,镇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其抢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强制拆除刘某违法建设的房屋基础,并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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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耕地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城乡居民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保护耕地就是夯实我们的粮食安全基础。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强调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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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产生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其本想通过建住宅改善生活条件,在不了解任何政策的情况下,私自建房,却因选址占用了永久基本农田,损失惨重。广大群众在建设前一定要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咨询,了解建房的相关政策和审批流程,并在选址的时候规避耕地,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若抱有政府不会干涉的侥幸心理,顶风违建抢建,最终将因违法建筑的拆除造成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加强打击


下一步,古井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加强对占用耕地违建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力度,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等现象“零容忍”,对于以往乱占耕地的“历史欠账”不放过,织牢耕地保护“法网”,守牢耕地“红线”,促进农村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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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资料来源:古井镇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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