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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中旬
蓬江分局执法人员通过
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平台
对辖区内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抽查
处罚情况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机动车检测机构是控制移动污染源的关键一环。生态环境部门在此提醒各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应时刻保持公正客观,严防排气质量不及格的车辆通过检测,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下一步,蓬江分局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现场执法”监管模式,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推动机动车检测机构规范化管理,助力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
资料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江门生态环境
编辑整理:QL| 江门汇声汇色(微信号:sing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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