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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江门某机动车检测机构造假!被罚21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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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4 17: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
蓬江某机动车检测机构存在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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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检测行业企业已逐渐成为检测机动车排气质量状况的重要关口,但部分机动车检测公司为了一己私利,在检测过程弄虚作假,使大量不达标排放车辆上路,直接造成大气环境质量下降。

今年以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蓬江分局”)针对机动车检测机构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线上”和“线下”双向发力,精准打击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违法行为。

今年9月中旬

蓬江分局执法人员通过

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平台

对辖区内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抽查




发现江门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在进行尾气检测时
对有明显可视黑烟的受检车辆
仍出具判定尾气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并上传系统供车辆年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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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核查,通过比对视频数据和调查,发现该检测公司共计伪造7辆柴油车的排放检测报告。该检测公司没有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在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却判定和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即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且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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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情况



该检测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蓬江分局依法予以立案。期间,该检测公司按照《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完成整改和公开道歉,蓬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依法于2023年11月1日向该检测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1625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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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机构是控制移动污染源的关键一环。生态环境部门在此提醒各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应时刻保持公正客观,严防排气质量不及格的车辆通过检测,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下一步,蓬江分局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现场执法”监管模式,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推动机动车检测机构规范化管理,助力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


资料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江门生态环境

编辑整理:QL|  江门汇声汇色(微信号:singse)

法律顾问: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23-11-5 10:31: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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