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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
四川崇州一小区有大狗扑倒并撕咬2岁女孩
女孩受伤严重,引发关注
值得关注的是
江门市早在2021年就发布了
关于文明养犬的相关行为规范
在江门饲养危险犬最高可罚5000元
成都崇州市公安局
对此发布警情通报:
10月16日8时2分,该局接报警称,有群众在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被狗咬伤。
经调查,10月16日8时许,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8时30分,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邓某体表擦伤,已处理。
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里面明确了以下关于养狗的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文明养犬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前款规定的城市市区范围,市辖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不设区的市,由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危险犬种类认定标准,参照前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导盲犬和军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而针对以上条例
政府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处罚制度
然而处罚不仅仅针对于养危险犬
也针对一些不文明养犬的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依法处置,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江门市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
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重点治理清单就包含(不限于)养狗
因此各位养狗人士
一定要遵守以上法规
要对自己、对爱犬、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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