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理;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收集容器,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门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依法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并需签订收运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