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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会法院对一起因追讨货款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兄妹追讨货款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范畴,判决李某兄妹向家具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李某兄妹车辆停放的位置、车辆停放的时间等综合分析,两人的行为明显有别于一般车辆停放,对家具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虽然两人系前往追讨货款,但维权方式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其行为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助行为范畴。
李某兄妹知晓其行为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仍意图通过该方式追讨货款,两人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尤其两人在现场还存在阻止员工搬货等行为,造成相应损害后果。
综上,法院综合家具公司的损失主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会法院提醒,维权要理性、有度。采取暴力、恐吓、胁迫等不当手段追讨债务,极端方式维权一旦超过了法律这条红线,非但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不了,往往还会导致矛盾升级,甚至需要承担相应民事、刑事责任。发生经济纠纷时,大家要注意保存证据,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切忌实施违法行为,否则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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