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对出租房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摘抄)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摘抄)
第十八条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台山市公安局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清查行动,全市出租屋主应及时到公安机关登记出租屋信息,并督促承租人员通过注册“粤居码”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履行好出租人义务,否则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