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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新会杨某200万豪宅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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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9 11: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某就在新会

自建了一栋4层价值200万

的自建豪宅

却被依法强制拆除

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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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会法院对一起农村宅基地使用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由转让方返还转让款,依法驳回购买方对建房损失的赔偿请求


2020年9月
老汤和老杨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
双方约定由老汤将自己在村里的
一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外地人老杨
老杨则将转让费18万元汇转至老汤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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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后
老杨花费近200万元在该地块上
建造了一栋四层建筑物
2021年12月
当地政府发现上述建筑物为违建
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杨某诉至新会法院,请求确认与老汤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返还转让款18万元,并由老汤承担其建房损失的80%,即160万元





法官审理认为



老汤将名下的农村宅基地转让给非本村人老杨,且案涉地块的使用也没有经过批准。因此,双方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老汤应当退还宅基地转让款给老杨。

非法购买土地后,老杨在没有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建、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建房,导致后续房子被强制拆除。这是个人行为过错造成,其后果也应由老杨自行承担。

而老汤对此房屋是否建造、如何建造,并没有支配权,也未因建房而获利。因此,法院对老杨主张老汤赔偿其建房损失的80%即16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重要提醒



合法转让、使用宅基地,法律才能予以保护。如果不是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后续因个人违建又被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往往也要自行承担。

因此,大家在使用土地时,也要依法向国土、住建部门报建、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化解,不然斥巨资花几百万建的房子又要拆掉可就亏大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料来源: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3-6-29 11: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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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9 11: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唔报建,唔拆你拆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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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9 12: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建,还想要人赔钱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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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9 12: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即系本身噶转让系冇效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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