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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交易前仅告知涉案车辆只进行过“小修”而未提供完整的出险记录和维修情况,已构成欺诈。罗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车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江门中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车辆因事故更换配件较多、理赔金额较高,属于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汽车销售公司在交易时未完整、明确地告知事故及理赔情况,属于消极隐瞒事实的行为。
导致罗某在未能清楚知悉涉案车辆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决定,构成欺诈,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向罗某赔偿4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依法将销售者的消极隐瞒行为认定为欺诈消费者,判决汽车销售者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在震慑不法经营行为、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料来源: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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