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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江门梁某酒后坐副驾,却被公诉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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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27 09: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信各位街坊已经把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熟记于心
但大家不知道的是
喝酒不开车也可能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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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车主梁某

喝了酒之后并未开车

却被江海检察院公诉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我只是坐在副驾驶座,并没有开车,怎么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江海区检察院接受讯问时

车主梁某仍一脸疑惑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31日晚,梁某和施某等人一起在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某酒吧饮酒。至次日凌晨0时许,梁某明知施某饮酒,仍由施某驾驶其名下的小轿车搭载其从酒吧离开,后行驶至江海区江海一路东华大桥南侧引桥处前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案发后施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62.86mg/100ml。近日,江海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施某、梁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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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江门交警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车主梁某明知施某有饮酒,仍将自己的小轿车交由醉酒的施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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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命令、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或者把机动车交给醉酒的人驾驶的,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今年以来,江海区检察院已办理4件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案件,均系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同案人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同案人驾驶,二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下会构成
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呢?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几种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重要提醒
除了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还要做到不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
不指派、强迫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
否则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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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江门检察 江门交警 广东交警

发表于 2023-5-27 10: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是人才,只要自己不开就行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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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7 09: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饮酒唔开正常,但还坐饮酒人开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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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7 10: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知道喝酒了还让喝酒的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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