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蓬江区户籍适龄儿童。
2.父(母)在蓬江区购房的非户籍适龄儿童。
3.父(母)在蓬江区居住并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异地务工(经商)人员的随迁适龄子女。
4.政策性照顾生
按以下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儿童给予照顾,优先安排学位:
(1)烈士、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文件依据:国家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4号)。
(2)现役军人适龄子女、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适龄子女。文件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
(3)经认定、评定和举荐产生的且在蓬江区内居住和服务的顶尖人才、一级人才的适龄子女。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关于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和举荐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3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
(4)先进人物的适龄子女。在蓬江区辖区内居住和服务,近两年受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名誉表彰的先进人物或劳动模范的适龄子女。
(5)经认定、评定和举荐产生的且在蓬江区内居住和服务的二级人才的适龄子女。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关于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和举荐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3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
(6)父(母)户籍在蓬江区且在蓬江区内居住和服务的在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消防员的适龄子女。文件依据:《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江府〔2020〕38号)。
(7)为我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士的适龄子女。包括江门市荣誉市民的适龄子女,蓬江区大型企业和纳税大户的高层管理人员[指上一年度(2022年)蓬江区纳税前20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已担任该企业一年以上的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等职务]的适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