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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跑分”赚快钱?15名“帮信”犯罪嫌疑人被江海公安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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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4-23 11: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全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近日,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通过案件梳理,线索深挖和研判摸排,成功抓获15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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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月,江海公安在江海区一楼宇捣毁一个以犯罪嫌疑人谭某为首,使用大量银行帐户进行“跑分”洗钱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经查,该诈骗窝点涉案银行账户接近两百个,涉案金额约人民币7亿元。

 近日,江海公安紧紧围绕“鹰击”、“1+N”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继续对该案涉及的银行账户进行深挖扩线,力争将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不漏一人,经过对梳理出的涉案重点账户研判分析,办案民警发现15名银行卡户主有涉嫌“跑分”的重大嫌疑,遂将上述涉案人员列为在逃人员。经进一步排查,办案民警成功锁定了该15名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活动范围。4月11日至13日,根据前期掌握线索,从刑侦、网警等部门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联合中山市港口分局开展追逃工作,经过连续三日的不懈努力,成功在中山市一带抓获梁某开(女,43岁)、梁某珍(女,63岁)、梁某云(女,43岁)、陈某凤(女,51岁,均为中山市人)、钟某雪(女,46岁)、严某球(男,51岁)、严某浪(男,43岁,均为阳春市人)、朱某敏(女,51岁)、余某道(女,41岁,均为云浮市人)、陈某平(女,60岁)、江某华(女,28岁)、谢某中(男,34岁)、谢某陆(男,35岁,均为湛江市人)、蔡某香(男,46岁,台山市人)、卢某培(男,43岁,江西信丰人)等15名涉案逃犯。

 经核查,上述15名犯罪嫌疑人从事各行各业工作,为了赚快钱,于是选择出租、出售银行卡给上游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并每月从中获利1万余元。

 目前,1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处理,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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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境外诈骗团伙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会高价收购国内群众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工具,用于电信诈骗时逃避警方打击,转移犯罪资金。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千万不能贪图几千元的蝇头小利触犯法律。



 普法小链接  
什么是跑分

“跑分”是犯罪分子的江湖“黑话”,“分”其实是钱的意思,“跑分”就是让钱跑起来,说白了就是“洗钱”的意思。犯罪分子通过“跑分”,让赃款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不断转移,人为设置追找障碍,试图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跑分”的常见方式

最为常见的就是出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的方式进行“跑分”。以出租出售银行卡为例,上游犯罪分子会以招聘兼职等为名发布信息,并以赚快钱为噱头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一旦有人上钩,上游犯罪分子会将收走上钩人的银行卡、交易密码及手机、手机银行登录密码等,进行转账操作。期间,还会要求出租、出售银行卡的人提供刷脸等验证操作,以便顺利从被害人处接收和转移赃款。

还有通过“跑分”平台进行的。所谓“跑分”平台,就是披着网络兼职的外衣,把一些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以及其他服务商等接口进行聚合,出借、收取收款码,形成第四方支付平台,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的情形。


“跑分”可能涉嫌的犯罪

根据“跑分”所处不同阶段以及上游犯罪的不同,“跑分”可能会涉嫌不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涉嫌洗钱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跑分”人员与上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实施“跑分”等转移赃款的行为,则可能与上游犯罪分子构成诈骗等共同犯罪。


来源:江海公安


发表于 2023-4-23 11: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家诈骗真系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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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3 12: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搵份正经工唔得嘅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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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3 12: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唔好放过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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