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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群众生育年龄推后,高龄孕产妇增多,生育风险增高的趋势日趋明显。
为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工作,降低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建立医疗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和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条例》还明确,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切实保障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孕产妇、新生儿得到及时救治。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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