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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 10: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财政部网站1月9日消息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其中明确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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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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