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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恩平一车行被罚款12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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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2 18: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恩平一电动车车行

销售尺寸限值不符合

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违反了相关法规

被罚款12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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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标准的电动车

2024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某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6台待售电动自行车(名称:“九号”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为:294822419041461、294822419075745、294822419041232、294822419076032、294822419041333、294822418003118)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6台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扣押。


6台“九号”电动车不合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811日注册登记成立,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九号科技有限公司购进6台电动自行车(名称:“九号”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为:294822419041461294822419075745294822419041232294822419076032294822419041333294822418003118)放在店内对外销售,2024425日,经执法人员现场使用广东省恩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校准的钢直尺(证书编号:CLV20231009,出厂编号:09)对上述6台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测量后发现:

1、“九号”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94822419041461,产品型号:TDP006Z,鞍座长度:525mm

2、“九号”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94822419075745,产品型号:TDP006Z,鞍座长度:540mm

3、“九号”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94822419041232,产品型号:TDP006Z,鞍座长度:530mm

4、“九号”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94822419076032,产品型号:TDP006Z,鞍座长度:550mm

5、“九号”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94822419041333,产品型号:TDP006Z,鞍座长度:540mm

6、“九号”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94822418003118,产品型号:TDT120Z,鞍座长度:450mm


上述6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至案发时止,上述6台电动自行车均未销售出去,产品型号为TDP006Z的5台电动自行车销售价为1375元/台,产品型号为TDT120Z的1台电动自行车销售价为1385元/台,本案涉案货值8260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

并积极配合调查

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处以罚款12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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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等。

2024年6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14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尺寸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九号”电动自行车6台(整车编码分别为:294822419041461、294822419075745、294822419041232、294822419076032、294822419041333、294822418003118);

二、处以罚款123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4日


资料来源: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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