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等。
2024年6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14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尺寸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九号”电动自行车6台(整车编码分别为:294822419041461、294822419075745、294822419041232、294822419076032、294822419041333、294822418003118);
二、处以罚款123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