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政策照顾生学位
1.政策照顾生类型
(1)烈士、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根据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4号)办理。
(2)现役军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适龄子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广东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2022〕1250 号)及按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19〕198号)办理。
(3)经认定、评定和举荐产生的且在江海区内居住和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子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江教基〔2021〕4号)、《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高层次人才“优才卡”制度实施办法》办理。
(4)先进人物的适龄子女。在江海区辖区内居住和服务,近两年受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名誉表彰的先进人物或劳动模范的适龄子女。
(5)企业实用型人才的适龄子女。根据《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江海区企业引育实用型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海府〔2023〕5号)办理。
(6)统筹安排上一年度江海区纳税前30强企业(集团,不包括房地产企业)、经认定的江门市总部企业、投资额达3亿元以上的在建及新引进的制造业项目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适龄子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9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33号)等文件办理。
(7)统筹安排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子女就读其父(母)任职学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综合改革,提高我区对优秀教育人才的吸引力,提升基础教育质量,结合各学校招生实际和申请意愿,统筹安排在职在编的教职工子女就读其父(母)任职学校。
2.政策照顾生的学位安排
政策照顾生学位安排以“免试就近入学”为原则,适当根据学生入学志愿考虑统筹安排。若所填报志愿学校的人数较多且安排地段生后学位难满足安排,则将部分学生调整到其他学校入学或通过抽签办法安排。每所学校政策性照顾生不超过该校招生计划的5%。
(二)保障特殊儿童入学权利
依法保障我区户籍特殊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结合其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采用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全部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适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监督电话:(0750)386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