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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新会一外卖小哥出事了!赔偿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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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2 18: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新会区人民法院公布了
一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新会一个外卖小哥送餐过程中
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
造成他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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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会法院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承保该外卖订单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向被侵权人小何赔偿损失18万余元


外卖小哥撞了摩托车车主

小陈受用人单位的雇请,成为外卖骑手。用人单位为小陈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

2022年4月,外卖骑手小陈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因操作不当与小何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小何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小陈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小何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陈、用人单位以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人身损害及维修费等损失共计21万元。


法院审理结果

小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被侵权人小何的损失,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用人单位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小陈上班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涉案交通事故属于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情形,且被侵权人对保险公司直接向其赔付无异议,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雇主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侵权人赔偿。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为避免订单超时罚款,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往往忽视了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若不慎与送餐中的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可了解该外卖骑手就职于何公司,公司有无为骑手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肇事车辆有无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有无过错等,并根据侵权事实、保险约定等实际情况要求相应的赔偿义务人(如侵权人、用人单位、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资料来源:新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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