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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江门这4间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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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0: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企业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经常会涉及到焊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因此,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鹤山市加大对辖区焊工作业情况的检查力度,惩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 2月28日,鹤山市执法人员在*普机电设备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公司风管焊接车间发现一名员工正在使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的方式焊接五金配件,经了解该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公司负责人称因风管拼接工作比较赶时间,临时安排无证焊工进行作业。

  • 3月4日,鹤山市执法人员对*洁厨卫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的风管焊接车间发现一名员工正使用氩弧焊的方式焊接不锈钢洗手盆,该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 3月18日,鹤山市执法人员对*欣模具加工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发现一名员工正使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的方式在焊接鞋模配件,公司负责人称招聘该员工时,员工自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公司未认真审查员工证件,实际该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 3月19日,鹤山市执法人员对鹤山市*博家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公司厂房内一名员工正使用氩弧焊的方式焊接五金家具配件,该员工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及时进行证件年审,证件已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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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查企业焊工无证上岗现场图。


上述四家企业均存在焊工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鹤山市将继续加大工贸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力度,针对辖区高风险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做好执法监管服务,查处一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明知故犯的企业,警示一片排查问题隐患不及时不彻底,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确保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助力鹤山市高质量发展。






法律链接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曝光不是最终目的

目的是大家引以为鉴


来源:鹤山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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