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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新会法院对一起涉年息
高达2800%的高利贷案作出判决
这也是新会首个判例
于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图片为配图、与内容无关
经审计,李某累计向廖某等17人发放贷款227万余元,廖某等人实际已还总额255万余元,其中还本金额207万余元(部分本金尚未归还),利息48万余元,计算得实际发放年利率为40.53%至2800%。
另查明
李某在家属的协助下
全额退出违法所得48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考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会法院以非法经营罪
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48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施行)明确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前款中的非法放贷行为,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
重要提醒
01
高利贷风险大
02
警惕“砍头息”风险
资料来源:新会检察、新会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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