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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恩平某药店卖过期药!被罚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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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8: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
恩平一家药店因为药品过期了
还在继续售卖价值22元的药品
结果被罚三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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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恩平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的货架上有超过有效期的苦参片1盒和甲硝唑芬布芬胶囊1小盒,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6月01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PART1
药品过期仍继续售卖




2022年5月21日,当事人从广东满山红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盒苦参片,购进价为4.7元/盒,销售价为13元/盒,在有效期内对外销售了1盒,剩余1盒,该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087,规格54片装,产品批号2201049,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19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

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购进10小盒甲硝唑芬布芬胶囊,购进价为3元/小盒,销售价为9元/小盒,在有效期内对外销售了9小盒,剩余1小盒,该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442,规格10粒/小盒,产品批号:11210501,生产日期2021/05/22,有效期至2023/05/21。

当事人在上述苦参片1盒和甲硝唑芬布芬胶囊1小盒超过有效期后仍放在货架上对外进行销售,货值为22元。至案发时止,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尚未售出,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PART2
经核实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营情况说明、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减轻处罚申请书、进货单和进货商的经营资质等。

2024年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商品数量不多,并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PART3
因为22元的药被罚3万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苦参片1盒、甲硝唑芬布芬胶囊1小盒;

二、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温馨提醒各位商家

不要售卖过期药品、食品等商品

要及时清点货架上的过期商品

如果有客人购买到过期药品、食品

并出现中毒等现象就得不偿失




资料来源: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于 2024-3-2 09:0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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