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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恩平某加工场食品检验不及格!被罚30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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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6 17: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
恩平某糕点加工场的处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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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检验不合格

2023年11月2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蛋糕”(生产日期:2023-11-02)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28日经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院(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上述批次“鸡蛋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3年12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一批次“鸡蛋糕”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BSFC2300623-1a),本局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日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热加工糕点生产经营活动。2023年11月2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蛋糕”(生产日期:2023-11-02)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院(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于2023年11月28日出具上述批次“鸡蛋糕”的《检验报告》(No:BSFC2300623-1a),该报告显示该批次“鸡蛋糕”的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实测值为335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毕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上述“鸡蛋糕”5kg,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2kg)。本案货值金额为130元,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1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检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召回公告、减轻申请书、收支情况表等。

2024年01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罚没款合计3013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二、处以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1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资料来源: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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