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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举报有奖,最低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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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 11: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举报非法生产、

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奖励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江门市新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举报事项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二)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烟火药、引火线;

(三)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四)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五)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非法存放、超品种超数量存放;

(七)其他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110”热线电话平台或者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750-6667999)等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当地镇(街)应急办或应急管理部门以电话、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见附件。

三、奖励标准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将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文件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有关举报奖励事项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其他事项

(一)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从严惩处。

附件: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举报方式

江门市新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江门市新会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烟花爆竹非法生产、

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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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市新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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