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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新会谭某卖烟花!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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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9 17: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不久小编才说完

不能非法售卖烟花

近日

新会大鳌就有人

因为非法售卖烟花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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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过年了,朋友圈也异常热闹起来,有卖年货的、卖药的,还有卖“加特林”等各种烟花爆竹的。先划重点: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实行特许经营。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必须是销售主体合法、运输方式合法、产品合法,三者缺一均涉嫌违法。并且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近日,大鳌镇查获一起非法售卖烟花爆竹案件,以下为案例示警。

01
查获价值约5千多的烟花


1月6日晚20时,派出所、应急办、专职消防队联合行动,在新会区大鳌镇东升村六里居民民房中查扣一批非法售卖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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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谭某娟(女,42岁,原大八顷村人,现嫁肇庆),自元旦起租用他人民房开始对外售卖烟花爆竹,经统计,这批烟花爆竹包括黄金满地、好运来、可爱熊、沙炮等品种烟花若干,市场售卖价值约五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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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娟违反相关规定,无证非法售卖烟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处5日行政拘留处罚。



02
温馨提示


根据相关规定,经营烟花爆竹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而实现合法经营。双节期间,经营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售卖、运输等相关规定,否则轻则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被处罚金、拘留,重则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消费者也应擦亮眼睛,购买正规渠道的烟花爆竹,如发现身边出现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03
法条指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30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后再次提醒各位

不要非法售卖烟花

街坊如果要购买烟花要到

有合法经营权的地方进行购买


资料来源:大鳌镇应急办

编辑整理:QL | 江门汇声汇色(微信号:singse)
法律顾问: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24-1-9 23:42: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准备过节,梗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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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 11:25: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存在民房,一旦火起来真是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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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 12:39: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就是现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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