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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新会某红木家具厂被罚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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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31 16: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个案例
新会某家具厂因违反相关
环境保护条例被罚款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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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废气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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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接到关于新会区某红木家具厂废气污染举报事项。接到举报后,新会分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家具厂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生产工人正在使用手持式喷漆枪进行喷漆作业,产生的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气扇向外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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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该家具厂的红木家具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十八类家具制造业第36项木质家具制造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而该家具厂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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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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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家具厂“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九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鉴于该家具厂已主动清空所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及成品等,并按《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主动登报道歉,新会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进行裁量,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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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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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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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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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分局提醒并建议该类型企业,要提高法律素养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生态环境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下一步,新会分局将不断加大红木家具加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继续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以及镇街的联动,形成合力强化铁腕治污,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促进新会区古典家具行业规范提升。此外,新会分局将在全面贯彻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基础上,坚持融入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充分发挥处罚与普法教育相结合的作用,引导违法当事人自觉守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切实提升执法效能。


资料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江门市生态环境

编辑整理:QL|  江门汇声汇色(微信号:singse)

法律顾问: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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