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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新会五兄妹跟继母争家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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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4 18: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会有一个家庭的父亲去世
继母年老需要治病
提出分割和变卖房屋
继子女不同意怎么办?
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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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会法院对一起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作出判决支持继母蒋某诉请分割和变卖丈夫遗产的主张。


基本案情


梁某与前妻育有五个子女。蒋某与二婚的梁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和车房用于居住生活。后梁某去世,蒋某入住养老院。现已七旬高龄的蒋某,考虑到治病需要费用且房子空置中,于是想变卖房产用于自己治病和养老。

但梁某的五个子女认为,大家的户口还在涉案的房屋中,双方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仅同意确认份额,不同意分割和出售。蒋某诉至新会法院,诉请对案涉房屋进行析产和分割拍卖。

法院审理认为

01


首先,案涉房产是蒋某与梁某婚后购买,属二人共同共有。现梁某去世了,案涉房产的一半为蒋某所有,一半为梁某的遗产。在未有证据证明梁某生前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应由被继承人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即蒋某与梁某的五名子女各占遗产的六分之一份额。继承后,即蒋某占房产十二分之七份额,梁某子女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额。
02


最后,鉴于双方均不主张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而案涉的共有物是房屋和车房,属于难以分割的实物,且双方亦未就将案涉房屋作价出售达成合意,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蒋某主张拍卖后分割价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03


故蒋某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将案涉房产予以拍卖,所得价款支付拍卖成本后,由蒋某享有十二分之七份额,梁某子女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额。

敬老、养老、助老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更是老人们内心最朴素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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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父亲去世,继母与继子女的姻亲关系解除,双方对房产的共有基础亦随之丧失。在房产空置的情况下,应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共有物的作用,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资料来源: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编辑整理:QL | 江门汇声汇色(微信号:singse)
法律顾问: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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