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终止经营
目前怀孕6个月,用人单位下月终止经营。有赔偿金,但目前我被迫失去工作,社保医保生育险方面也被迫中断,生育津贴也被迫失去,经济压力很大。为此,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赔偿多一些的费用吗?这个费用可以有公式算吗?应该如何向用人单位提出呢?问劳动局 1.您可以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单位赔偿多一点费用。孕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符合法定条件)。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支付赔偿金(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础上乘以2)。
2.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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