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由2022年每季度3600元,提高至2023年每季度4200元,每季度增加了600元。
四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由2022年每季度840元,提高至2023年每季度1200元,每季度增加了360元。
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由原来二类病种待遇,即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度10200元,调整为一类病种待遇,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80万元。银屑病由原来四类病种待遇,即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度840元,调整为三类病种待遇,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每季度4200元。
三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由2022年每季度720元,提高至2023年每季度1500元,每季度增加了780元。
四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由2022年每季度540元,提高至2023年每季度900元,每季度增加了360元。
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由原来二类病种待遇,即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度7500元,调整为一类病种待遇,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54万元。银屑病由原来四类病种待遇,即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度540元,调整为三类病种待遇,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每季度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