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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某天晚上,冯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范某,行驶至恩平市新平中路与富源街红绿灯时,无视信号灯,闯红灯向前行驶,与右侧正常行驶的一辆有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被撞方受伤、及两车受损,但事故发生后,冯某搭载范某迅速逃离现场。
恩平交警接到报警后火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根据掌握的证据,经过不懈努力,成功将肇事逃逸驾驶员冯某抓获归案。
2024年7月31日,恩平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冯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后果
01
交通肇事逃逸后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02
自己承担赔偿费用
03
行政及刑事处罚严厉
04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资料来源:江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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