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涉渔船舶的监管,守牢渔船安全生产底线,连月来,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多部门大力开展西江禁渔期执法和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行动,组织联合检查行动和普法宣传。 为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高位推动清理整治工作,蓬江区出台《江门市蓬江区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动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常态化,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今年以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开展西江水域执法巡查行动25次,出动执法船艇28艘次、市区镇三级出动执法人员363人次,查获扣渔“三无”船舶13艘。其中在3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巡查组在江顺大桥附近水域发现藏匿涉渔“三无”船舶窝点1个,依法查扣涉渔“三无”船舶4艘。 同时,注重普法宣传,加强教育劝导。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局、江门海事局、江门航道事务中心、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沿江镇街开展西江水域节前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执法行动,行动共出动执法及工作人员17人、执法船艇2艘,行动中对正在西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进行临水作业必须穿救生衣、禁止在航道内作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共检查船舶7艘、派发宣传资料20份,并对渔民群众进行禁渔制度宣传教育,切实保证禁渔政策宣传到位。
珠江禁渔期间,胡某驾驶“粤*渔1**9”船在蓬江区滨江大桥西侧上游约700米处西江禁渔水域进行捕捞时被渔政部门查获,胡某因涉嫌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被依法立案调查,后被处罚款10600元的行政处罚。 珠江禁渔期间,梁某等三人在蓬江区港口海事码头附近水域实施电鱼捕捞时被渔政部门查获,梁某等三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被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名当事人获刑并被要求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违反禁渔期制度的非法捕捞案件,一经发现,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符合刑事追责的非法捕捞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