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明确了五类人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址属江门市区城镇社区,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
2. 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405元以下;
3. 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1.7万元以下;
4. 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 未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址属江门市区城镇社区,且入户3年以上,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900元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6.7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2. 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1.7万元以下;
3. 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 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 具有江门市户籍;
2.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
4. 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767元以下;
5. 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6. 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2. 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767元以下;
3. 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 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2. 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3. 教师、医生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 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767元以下;
5. 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6. 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就业单位所属地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消防救援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就业单位所属地提出申请,允许就业单位采取团租的方式租赁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