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经受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调查)笔录、证据复制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当事人主体资格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进货票据复印件、恩平市XX镇XX卫生站处方笺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4年4月30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商品数量不多,并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