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至今,我市累计打击“黑气”5宗,查扣燃气瓶318瓶。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今年坚持重拳打击“黑气瓶”“黑窝点”等涉燃气违法犯罪,一旦发现问题线索,将追踪溯源、一查到底 ,对涉燃气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的燃气。违反该条例,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群众勿销售、储存“黑气”,禁止使用“黑气”,保障自身利益安全。切勿以身试法,远离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同时,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黑气”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0750-2269123
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