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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7日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依职权到恩平市
某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现场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
有8只已充满气的气瓶
瓶阀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当事人涉嫌违法充装气瓶
涉嫌违法充装气瓶
2024年2月7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恩平市某镇的恩平市某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8只已充满气的气瓶,瓶身显示有“XX石油气”,编码分别为:3630042443、3630039854、3630142011、3630040228、3630012415、3630104173、3630042152、3630078183,编码上分别对应有二维码,上述8只气瓶的瓶阀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当事人涉嫌违法充装气瓶,我局于2024年2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检验检测服务等经营活动。2024年2月7日,当事人未仔细履行充装前后检查为8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该8只气瓶的瓶阀均未设置自闭装置,当事人的充装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截至案发时止,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尚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本案涉案的气瓶货值1088元。
条例依据
查封气瓶加罚款1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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