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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新会发现一条“红河”!调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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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17: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相关部门发现 
一入河排污口有大量红色废水排放
涉事企业被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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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巩固水环境质量,去年以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




入河排污口有大量红色废水排放

去年12月,新会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入河排污口时,通过无人机航拍勘察发现一入河排污口有大量红色废水排放。执法人员迅速根据工业区排水管网线路开展排查工作,最终将目标锁定附近一家化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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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航拍发现入河排污口有红色废水排放。

经调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合成树脂材料生产,已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和配备废水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标准排污口有废水排放,外排的废水呈无色透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排水管网进行排查,发现该企业的下水道管壁有明显的红色水痕及红色粉状沉积物堆积。

该特征与经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特征不相符,与该企业废水收集处理池及污泥干化池中的废水颜色一致,同时与工业区下水道及入河排污口的红色废水、沉积物特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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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下水道管壁有红色水痕和红色粉状沉积物堆积

经执法人员对现场证据进行调查及对该企业的废水治理设施进行推导,最终该企业废水操作工供述:由于企业的污泥干化池容量不足,为了减轻日常工作量,废水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利用塑料软管把污泥干化池的上清液废水及部分污泥直接排入废水治理设施旁边的下水道,废水通过厂内下水道、工业区下水道、入河排污口直接排入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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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利用塑料软管偷排


依法对该企业

作出行政处罚30万元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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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情况
该企业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新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30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新会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

各企业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废水进行合规处理,建立完善的废水治理设施与管理体系,加强对员工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维,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应及时主动整改,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任何逃避监管偷排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下一步,新会分局将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检查行动,以科技力量不断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水平,加强对企业排污监管指导,帮扶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资料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江门生态环境



发表于 2024-4-18 23:20: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甘都得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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