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街坊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台山市公安局结合涉娱乐场所和出租屋违法犯罪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常态化开展清查工作,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整治不按规定登记居住人员的违法行为 。
行动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全市辖区各派出所,集中对辖区内出租房屋、旅馆进行摸排,全面采集登记流动人口信息,要求出租屋完善登记报备手续,严格外来人口身份登记,查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规范出租房屋经营行为。
同时,还对出租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出租人和承租人严格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等责任,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行动期间,共依法查处106间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出租屋,行政处罚出租屋实际管理者106人。
7月23日,南门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发现台城中和街43号2-3楼出租屋房东谢某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依法对房东谢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7月14日,四九派出所在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出租屋房东陈某将自己在塘虾百胜里村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但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报备手续且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根据法律规定,警方依法对房东陈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
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各位市民:
为切实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全面排查消除治安隐患,有效净化我市社会治安环境,请广大出租屋主(托管人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及租住人员信息报送工作。
1.打开“粤居码|粤治安”小程序微信搜索小程序“粤居码”或扫描葵花码,打开“粤居码|粤治安”小程序。
2. 实名认证:
进入“粤治安”后选择【个人中心】。
选择【登录】。
填写相关信息,并按照流程进行实名验证。
3. 申报个人住址:
回到主界面后点击【个人地址】。
在【地址管理】选择【新增】。例:选择“江门市+台山市+台城街道”后,输入相关地址,选择建筑物、房号或室号。
![]()
完成申报并经后台审批通过后,系统将显示采集的相关居住地址(可能一人有多条居住地址),请按实际选择其中一条设置为【设为常住地】。
4.添加同住人点击“成员管理”中的“成员信息+新增成员”输入同住人员信息。温馨提醒:为家人代领“粤居码”,只能添加18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人员,其他年龄人员需自行申报。
此项工作为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动的便民举措,可减免提交证明、“零材料,零跑腿”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一码多用,将来可享受图书馆、博物馆、医院等更多公共服务的便利,为持码人打造高质高效的“码”上生活。
申办“粤居码”时需要使用标准地址,如在申报居住信息时发现房屋地址与“粤居码”中使用的标准地址不一致的,应积极向公安机关反馈,协助公安机关规范标准地址。若出现无法搜索居住地址的情况,请耐心等待,待标准地址入库后,再进行居住地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