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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提出,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学校提高学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
《通知》提到,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和公办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市场调节价。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按《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管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通知》提到,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班委、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含相关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学具、报刊杂志,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坚持体现教育公益属性,依法依规严格核定收费标准。
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学校提高学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普通高中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调整(降低学费标准的可缩短调整年限)。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加强对学校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学校信用记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息平台,并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
对因乱收费、频繁调价等不良行为,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或者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学校,采取约谈告诫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停止招生,或者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
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对基础教育的有关要求,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8月23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传 真:020-83134175
邮 箱:fgw_jgc@gd.gov.cn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邮政编码:510031)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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