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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新会某工厂做这种事,被罚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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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6 18: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新会有一家红木加工厂非法排放废气
被罚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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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会区家具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家具制造过程中产生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环境污染,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去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对辖区内红木家具行业开展全面整治行动。




红木加工厂非法排放废气
根据VOCs移动监测走航车对新会一工业聚集区监测的高值点位线索和多次摸底排查掌握情况,去年12月,新会分局联合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工业聚集区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分组,并对工业区内多家红木加工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中一家红木加工厂存在非法排放喷漆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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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建有喷漆工具一批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虽没有现场生产过程,但现场却弥漫着油漆气味。通过进一步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有一批喷漆设备(包括:喷枪和空气压缩机)和机加工设备等生产设备,且现场有已喷漆的家具摆放在生产场地内等待晾干,生产场地内还存放着已使用过的油漆桶和未使用的油漆、固化剂,有明显的喷漆工序作业痕迹。该喷漆工序场地没有设置密闭空间,未配备废气治理设施和粉尘收集设施,窗边摆放有排气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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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摆放的已喷漆家具、油漆桶和排气扇

经调查取证,证实该企业存在违法喷漆作业行为,喷漆工序场地没有进行密闭且喷漆工序未安装VOCs收集处理设施,有机废气直排。在现场执法人员的耐心教导下,该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该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法律规定,新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 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18万元。


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案件启示

企业应担起责任和担当,自觉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扎实开展环境问题自查自纠,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红木家具企业应本着长效经营理念,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下一步,新会分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辖区红木家具企业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非法喷漆的红木家具企业,引导红木家具企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决守卫“新会蓝”。


资料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编辑整理:QL| 江门汇声汇色(微信号:singse)
法律顾问: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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