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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新会一女子发朋友圈侮辱闺蜜!赔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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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4 17: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新会法院公布了
关于网上诋毁他人的案例
新会的卢某在朋友圈辱骂闺蜜
结果侵犯他人权利赔偿2000块



01
卢某发朋友圈侮辱闺蜜

卢某与吴某均居住在某镇,原是闺蜜关系。卢某与前夫离婚后,听人描述前夫与吴某有暧昧关系,遂心生怨气。后卢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发了一张吴某的照片,对吴某的正脸打了马赛克处理,并且附注上文字。文字中虽没有说明照片中的人是吴某,但写明该女子所在的单位,并称其“饥不择食”等。


同日,吴某得知此事,便找到卢某,要求卢某删除该朋友圈,卢某拒绝沟通。吴某认为卢某侵犯了其名誉权,向新会法院起诉,要求卢某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受理后


承办法官向卢某释明其行为的性质,告知其行为已经对吴某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卢某得知自己已经构成了名誉权侵权时,当场表示愿意与吴某和解。最终,卢某同意在朋友圈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


在朋友圈公布他人照片并附上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的行为,虽然照片脸部作马赛克处理,但通过配文仍然能够推测出该人物的身份。且该朋友圈所针对的对象特定,受到双方共同好友的数量、类型等所影响,能够对该特定对象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


如果双方交集较多,朋友圈的侵权行为将会给对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一方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了不能在朋友圈
发布相关诋毁他人的内容以外
在别的社交平台同样不行

新会的陈某
因为在抖音发布诋毁欠债人的视频
侵犯他人权利,赔偿3500元


02
陈某发抖音诋毁欠债人


陈某与黎某为相识关系。2023年7月,陈某因多次向黎某催讨欠款未果而气愤不已。于是,陈某在抖音及微信视频号上发布了含有黎某照片的视频,并配上 “社会黎某,欺诈骗财,网络友认识、以防受骗,欠债不还钱、骗财成瘾”等文字内容。其中,抖音视频获64次转发、43个点赞及39次评论。黎某认为,陈某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故将陈某诉至新会法院,要求陈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陈某本可以通过协商甚至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追讨,但其却一时气愤而选择通过网络发布视频进行扩散,直接展示黎某的个人照片, 并使用不恰当的用语作评价,其发布的视频足以导致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陈某的行为主观对黎某的名誉进行恶意损害,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应认定陈某存在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在抖音及微信视频号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向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个人负面情绪发泄的不法之地,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得借机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即使认为自己“有理”,也不能在社交平台公开他人照片,并使用不恰当甚至是失实、侮辱性内容恶意损害他人的名誉,这超出了催讨欠款的正常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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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配图,图文无关)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若想合法维护自己利益,可采取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得司法机关的确认或支持。若实施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料来源: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会城法庭、三江法庭

编辑整理:QL |  江门汇声汇色(微信号:singse)
法律顾问: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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